乌克兰法律
乌克兰—世界上少数实行人工生殖技术的国家之一,代孕妈妈及捐助完全合法。在乌克兰这一领域,立法者相对其大部分欧洲同行先进很多。
乌克兰对于代孕妈妈在法律方面的规章:
乌克兰家庭法典123章(№ 524-V 法(22.12.2006)校订版)调节采用辅助生育技术出生孩子的身世鉴定。
第一项.在丈夫书面同意情况下,妻子方可使用辅助生育技术受孕并生育孩子,该丈夫为孩子的父亲。
第二项.如夫妻采用辅助生育技术受孕的人类胚胎在另一女性身体里出现变化,该夫妻为孩子的父母。
第三项.丈夫及另一名女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受孕的人类胚胎在该女性身体里发生变化后,夫妻承认其是孩子的父母。
乌克兰法律48章《乌克兰健康保护基本法律》(№ 121-VI (2008年2月12日)已表明人工授精的条件)
48章:人工授精及胚胎着床
采用人工授精及胚胎着床需遵照乌克兰卫生部的条款及秩序,并具备以下条件:对进行该活动的成年女性进行医疗记载、有夫妻书面赞同,并保障捐献的匿名性及医疗的机密性。
由乌克兰司法部指示№ 140/5(2003.11.18)《关于乌克兰公民登记准则的修改及补充》调节婴儿的登记顺序
2 项 采用夫妻受孕植入妇女体内的胚胎生出的婴儿,须根据夫妻同意移植的证明(同时附有由婴儿父母(夫妻)书面形式认证的、该代孕妈妈已经将婴儿生出的事实确认文件)进行出生注册。在这种情况下,在“记录”栏中写上相关的记载:“根据№ 103/о-95 (z0266-95)形式的医学出生证明婴儿的母亲是公民(姓名)”
乌克兰民事法典(№ 1822-VI校订(2010.01.21)鉴定辅助生育技术的有权参与者。
281章:遵照法律规定条款及秩序,成年女性或男性有权依照医疗记载采用辅助生育技术的相关医疗项目。
乌克兰卫生部№ 787指示《采用辅助生育技术的正确规程》(2013.09.09)调整生育方法的运用。
1.3项 在信用医疗机构实行人工授精法。
1.4项 患者可以自由选择医疗机构实行辅助生育技术 。
1.6项 按照医疗记载,辅助生育技术应在具备患者的自愿书面协议以及患者/患者们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申请书情况下进行实施。
1.7项.按照乌克兰民事法典281章,成年女性或男性有权依照医疗记载采用辅助生育技术的相关医疗项目。
1.16项.依照乌克兰卫生法基础第40章,辅助生育技术法的医疗活动应秘密进行。
5.1项. 配子或胚胎捐助--为捐助者自愿,并以书面形式同意提供生殖细胞的治疗措施,所提供的生殖细胞为配子(精子、卵母细胞)或不孕不育治疗中使用他人的胚胎。
在具备患者书面赞同、并保障捐助的匿名性及医疗的机密性情况下,依照进行该活动的成年女性医疗记载进行胚胎植入法。
5.2项.对于未来孩子,配子捐助者没有做父母应尽的义务。
5.5项.卵母细胞捐助者可以是:
- 女性亲属、熟人
- 自愿、匿名捐助者
- 自愿书面赞同下,提供给受捐者部分卵母细胞的辅助生育技术项目患者。
5.6项.卵母细胞捐助者要求:
- 年龄20-32岁的女性
- 具备生育健康婴儿的能力
- 无负现象型表现
- 健康状况合格
- 捐助卵母细胞项目的参与中无禁忌症
- 无遗传疾病
- 无恶习:麻醉品瘾、酗酒、吸毒
5.10项.实现卵母细胞捐助所需文件目录
- 与卵母细胞捐助者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就参与卵母细胞捐增项目、可调控排卵及卵巢穿刺问题,捐助者有意识、自愿、知情的书面协议。
- 丈夫给予书面赞同的申请书
7.4项.代孕妈妈必须是成年、有行为能力的女性,本人拥有健康的孩子,无医疗禁忌,并以书面形式自愿同意。
7.10项.如果由代孕妈妈生育婴儿的父母是外国公民,应通告其办理证件、离境前期的临时住址,该信息作为儿科学专家巡诊、监督之用。
7.11项.以代孕妈妈方式,实行辅助生育技术出生的婴儿,应依照乌克兰现行法律规定,在具备父母/母亲或父亲/跟婴儿的遗传关系证明情况下进行登记。